| 有關電子煙回收桶據點宣導事宜,請貴校協助刊播宣導訊息,請查照。 |
| 說明: |
| 一、 | 依據本縣衛生局115年9月11日花衛健促字第字第1150030868號函辦理。 |
| 二、 | 依現行菸害防制法規定,電子煙等類菸品禁止製造、輸入、販賣、供應、展示、廣告及使用。另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院會審議通過,規劃將「持有」納入禁止及處罰範圍,於緩衝期屆滿後,持有電子煙等類菸品者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,並沒入相關物品,爰請各校加強宣導。 |
| 三、 | 因應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為提供民眾妥善處理電子煙之管道,國民健康署於全國各縣市設置電子煙回收桶。本縣共設置34處電子煙回收據點,包含13鄉鎮市衛生所(室)及北、中、南區心理衛生中心,提供民眾自主投遞電子煙;相關回收作業將配合修法進度辦理,持續至新法施行後1個月緩衝期屆滿。 |
| 四、 | 「電子煙回收!9月8日起,請將電子煙投入指定回收桶,回收據點請至花蓮縣衛生局官網公告區查詢,緩衝期屆滿後,持有電子煙等類菸品者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。」 |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