禁用獸鋏相關規定,請民眾遵守。
說明:
一、 依「動物保護法」第14之1條第1項第6款規定略以:「捕捉 動物,不得使用獸鋏」、第14之2條規定:「非經中央主管 機關許可,任何人不得製造、販賣、陳列或輸出入獸 鋏」,另第30條第1項第7、8款規定略以:「有違反第14條 之1第1項規定,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;違反第14條之2 規定,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,製造、販賣、陳列或輸出 入獸鋏。處新臺幣(下同)1萬5,000元以上7萬5,000元以 下罰鍰」,合先敘明。
二、 為防止傷害動物,建構全民友善動物環境,依動物保護法規定,不得使用獸鋏捕捉動 物,且任何人不得製造、販賣、陳列或輸出入獸鋏,違者處新臺幣1萬5,000元以上7萬5,000元以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