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部分規定修正規定
三、教師兼職機關(構)之範圍如下:
(一)政府機關(構)、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。
(二)行政法人。
(三)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:
1、公營、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。
2、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。
3、依其他法規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事業或團體。
4、國際性學術或專業組織。
(四)國外地區、香港及澳門當地主管機關設立或立案之學校。
(五) 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:
1、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者。
2、政府或學校持有其股份者。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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